北京市地标《道路运输车辆智能视频监控报警系统技术要求》三个系列标准完成编制并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至6月15日。
地标编制说明认为,目前市场上的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设备及系统在功能、性能、数据接口、通信协议等方面存在差异,缺乏统一的技术规范,导致“信息孤岛”现象,难以实现跨部门、跨层级的数据共享与协同监管,制约了行业整体安全监管效能的提升。因此,亟需制定统一的北京市地方标准,规范系统的建设与应用。
内容如下:
适用对象
适用对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安装使用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的道路运输车辆及相关系统平台,主要包括以下三类对象:
(一)系统平台
包括由行业管理部门使用的政府监管平台和由道路运输企业使用的企业监控平台。这些平台负责接收、处理、存储和分析来自车载终端的报警数据,实现对车辆和驾驶员的动态监控与管理,并提供报警信息存储、查询、统计、分析及考核管理等功能。
(二)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指安装在车辆上的车载终端设备,具备以下功能:驾驶员状态监测:疲劳状态、长时间不目视前方、抽烟、接打手持电话、双手脱离方向盘、未系安全带、驾驶员不在驾驶位置等;高级驾驶辅助:前向碰撞预警、车距过近预警、车道偏离预警、行人碰撞预警、盲区监测等;
其他功能:定位功能(支持单北斗模式)、视频监控、行车记录、灾备存储等。
(三)适用车辆类型
本标准主要适用于以下重点营运车辆:三类以上班线客车;
旅游包车;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
重型营运货车(总质量 12 吨及以上)。
上述车辆安全风险较高,是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的重中之重。其他类型的车辆可参照执行。
平台
平台应支持接收由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上报的疲劳状态报警、长时间不目视前方报警、抽烟报警、接打手持电话报警、双手同时脱离方向盘报警、未系安全带报警、驾驶员不在驾驶位置报警、前向碰撞报警、车距过近报警、车道偏离报警、行人碰撞报警、盲区监测报警、设备监测报警、红外阻断报警、驾驶行为监测失效报警(开机自检)、车辆运行监测失效报警(开机自检)等报警信息。
平台接收到报警时应根据以下报警级别进行分别处理:
a)低风险报警,不要求监控人员立即处理,可使用音量较低的报警音和累计数字进行报警提醒,平台可延迟请求上传报警附件;
b)中风险报警,要求监控人员及时处理的,使用音量和频率较高的报警音和图标等方式进行报警提醒,平台应及时请求上传报警附件;
c)高风险报警,要求监控人员立即处理并确认报警解除,应使用音量和频率较高的报警音和弹窗等方式进行报警提醒,平台应及时请求上传报警附件,报警解除后应完整记录在监控台账中。
平台考核功能
车辆考核管理
平台应具备车辆考核功能,具体要求如下:
a)考核内容应包括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使用情况、数据合格率、轨迹完整率、车辆报警情况等;b)平台应能够按照不同考核维度进行排名,同时支持综合排名;c)能够按照表格形式输出考核结果。
终端考核管理
平台应具备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考核功能,具体要求如下:
a)考核内容应包括终端故障率、报警准确率、数据合格率等;b)平台应能按照不同考核维度进行排名,同时支持综合排名;c)能够按照表格形式输出考核结果。
车队考核管理
平台应具备车队考核功能,具体要求如下:
a)平台应具备车辆分组功能;b)考核内容应包括终端安装率、车辆上线情况、车辆报警情况、报警处理率等;c)平台应能按照不同考核维度进行排名,同时支持综合排名;d)能够按照表格形式输出考核结果。
驾驶员考核管理
平台应具备驾驶员考核功能,具体要求如下:a)考核内容应包括驾驶行为情况、报警提醒纠正情况等;b)平台应能按照不同考核维度进行排名,同时支持综合排名;c)能够按照表格形式输出考核结果。
《装置应用》标准中明确,需配备灾备硬盘。
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触发报警时,应具备采集报警附件的功能,报警附件包含图片、音视频及文件,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视频附件为报警点前后均不少于 7秒的短视频,视频分辨率不低于720×576;
——图片附件为报警点抓拍的照片,应具有防篡改功能,照片数量不少于3 张,图片分辨率不低于 1280×720(720P);
——文件附件记录报警点前后的车辆状态信息,记录时段应与视频附件一致,记录间隔不高于200毫秒,记录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日期、时间、位置、车辆速度、报警类别、报警级别等信息。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应具备主要以声音方式给出危险状态报警的提示,应具备平台编辑文字短信下发后,终端设备自动转为语音播报提醒功能。且满足以下要求:
——报警方式应在各种环境下清楚识别;
——报警提示应能够区分不同报警类型和不同报警级别;
——声音报警设备的报警声音最大不超过86dB@10cm;
——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可具备连接触觉报警设备功能;
——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通过语音进行报警提示时,语音内容宜说明报警类型。
